在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可进行临时登记,将“外国”人拥有且悬挂“外国”旗的船舶转让给有资格拥有开曼船舶且打算在开曼登记船舶的所有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转让过程中延迟全面登记,则可能在转让完成之前登记船舶,并发出 21 天的英国登记处临时证书,直到收到(船舶所有权转让的)卖据和所有权声明。
抵押
可在临时登记时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未在英国登记处临时证书发出后的 21 天内将船舶的卖据和相关声明提交给登记处,该船舶登记将被终止。任何已登记的抵押将保持登记状态,直至妥善解除。
所有权转让期间的临时登记(非开曼船舶)
在全面登记的过程中,未在开曼登记的现有船舶在销售合同中属于有资格拥有开曼船舶的一方,并且该意向所有者已向开曼申请船舶登记,在完成销售之前,根据收到的表格 CISR 856第 5 (IV) 条,他可获得该船舶的 21 天英国登记处临时证书,但需符合以下前提条件:
1.当前所有者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书面合同,其中当前所有者同意:
- 将船舶转让给有资格拥有开曼船舶的所有者
- 给受让人提供卖据和该船舶无抵押的证书
2.受让人作出声明:
- 确认受让人具备开曼船舶所有者资格(在表格CISR 856 中完成第 2B 至 2E 条相关声明)
- 说明存在船舶转让的书面合同,并且该船舶尚未在开曼登记
这些声明是在船舶卖出后,等待收到卖据和权利声明书时完成。必须在 21 天内将其提交,以便在英国登记处临时证书过期之前完成船舶的全面登记。